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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行字第4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雅凤与被执行人苏辉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雅凤,苏辉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4410号申请执行人许雅凤,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辉阳,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晋民初字第68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立人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