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荔浦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荔浦县荔城镇第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荔浦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荔浦县荔城镇第二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荔浦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荔浦县荔城镇第二小��,本院在执行(2008)荔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荔浦县荔城镇第二小学,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荔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华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群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