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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一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合肥大陆行电动车有限公司与史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大陆行电动车有限公司,史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118号原告:合肥大陆行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陆体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成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永嵘,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晓磊,男,196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大陆行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大陆行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史晓磊价值55000元的财产,并以金仁秀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太湖东路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包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大陆行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史晓磊的银行账户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金仁秀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太湖东路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包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巩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