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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22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张玉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香,李继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2270-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香。被执行人:李继银。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玉香与被执行人李继银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仇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