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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一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姚月平与张社平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月平,张社平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947号原告姚月平,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沙河市。被告张社平,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原告姚月平与被告张社平为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姚月平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月平负担。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王掌军陪审员 彭力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利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