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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丁忠云与薛龙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忠云,薛龙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丁忠云。法定代理人张业兵,系丁忠云的丈夫。被告薛龙建。委托代理人薛爱华,系被告薛龙建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忠云与被告薛龙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忠云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忠云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忠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原告丁忠云负担。审判员  常雪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