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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腾发、张雄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腾发,张雄兵,戴益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37号申请执行人:张腾发,男,199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武穴市人,住武穴市。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系张腾发母亲。被执行人:张雄兵,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戴益忠,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腾发依据已生效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雄兵、戴益忠偿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查志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