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腾发、张雄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腾发,张雄兵,戴益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37号申请执行人:张腾发,男,199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武穴市人,住武穴市。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系张腾发母亲。被执行人:张雄兵,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戴益忠,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腾发依据已生效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雄兵、戴益忠偿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查志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