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康法确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许建平与高玉林、高玉平司法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建平,高玉林,高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康法确字第6号申请人许建平,男。申请人高玉林(系高培仁长子),男。申请人高玉平(系高培仁次子),男。全权委托代理人高玉林(系高玉平之兄),男。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许建平、高玉林、高玉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书。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建平与申请人高玉林、高玉平因交通事故致高培仁死亡赔偿纠纷于2013年12月8日,经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1、高培仁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240000元(贰拾肆万元整),由许建平承担;2、付款方式:①、2013年12月9日18时前先支付110000元(壹拾壹万元整);②、保险理赔手续办完后,付110000元(壹拾壹万元整);③、2014年5月1日前,付20000元(贰万元整)。3、付清欠款后,此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再不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许建平与申请人高玉林、高玉平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行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文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