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民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勋与被告寇某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勋,寇某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811号原告赖某勋,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德化县。被告寇某婷,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勋与被告寇某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勋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赖某勋与被告寇某婷已自行协商和好,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某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赖某勋负担。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