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德民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勋与被告寇某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勋,寇某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811号原告赖某勋,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德化县。被告寇某婷,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勋与被告寇某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勋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赖某勋与被告寇某婷已自行协商和好,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某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赖某勋负担。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