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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段廷凤与惠文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廷凤,惠文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段廷凤,女,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茶庵村茶庵。被告惠文凤,女,汉族,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茶庵村茶庵。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廷凤诉被告惠文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伤残情况申请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朱恒军审 判 员  丁心然人民陪审员  肖章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