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段廷凤与惠文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廷凤,惠文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段廷凤,女,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茶庵村茶庵。被告惠文凤,女,汉族,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茶庵村茶庵。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廷凤诉被告惠文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伤残情况申请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朱恒军审 判 员 丁心然人民陪审员 肖章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