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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一终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王忠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王忠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终字第2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杰,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辉。委托代理人李国君,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范亚南,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则明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庆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