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庆华与被执行人郎丽莹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华,郎丽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华,男,满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郎丽莹,女,满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孟庆华与被执行人郎丽莹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5)珲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郎丽莹没有固定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郎丽莹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2400元,申请执行人孟庆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珲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伟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李钟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