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黄商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茂庆、黄群英与黄群英、张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庆,黄群英,张文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2320号原告:张茂庆。委托代理人:盛文军。委托代理人:王超咪。被告:黄群英。被告:张文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庆与被告黄群英、张文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庆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茂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4元,依法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张茂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宇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