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冯志强与侯付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强,侯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冯志强。被执行人侯付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14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领取了该次申请的执行款4590元。申请人于2013年12月8日再次申请生效法律文书的下余款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3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履行了该案的执行款项10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广法执字第377号执行裁定书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星华代审判员 张颖萌审 判 员 张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俊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