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史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1、准予张某某与史某某离婚;共同财产“DELL”笔记本一台、1.8米“席梦思”床一张、写字台一张归张某某所有。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144号康馨园小区2号楼2单元6楼1号楼房一套、七组合皮沙发带茶几一套、电视柜一个、29吋彩电一台、冰箱一台、台式电脑一台、1.5米席梦思床一张、1.2米硬板床一张、餐桌一张、电脑桌一张、甘M*****号“桑塔纳”轿车一辆归史某某所有,史某某支付张某某财产折价款20万元,史向军借张某某4100元由张某某享有。2、双方婚生子史源随史某某生活,张某某享有探视权。3、位于西峰区温泉乡黄官寨村小产权楼房一套,归史某某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张某某已缴纳100元),由张某某负担550元,史某某负担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史某某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史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史某某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有工资收入。故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以(2013)庆西执字第25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史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南街支行的工资账户,以其工资收入用于本案的执行。现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2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