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宗位与何锐垣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位,何锐垣.住广东省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381号原告:杨宗位,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代理人:彭燕霞,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锐垣.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位诉被告何锐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锐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宗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锐垣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杨宗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佳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