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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河民四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冯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河民四初字第107号原告:冯琳,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灯塔市红阳热电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明义,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灯塔市红阳热电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433951-7负责人:朱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洪博,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琳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曲莹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王新、代理审判员张晓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明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洪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琳诉称,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原告驾驶辽A×××××于2012年11月11日在苏家屯区桂花街好妈妈骨头王饭店门前倒车与牌号为辽A×××××号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辽A×××××号车辆(车门)损坏。现被撞车已修理完毕,共计花费修理费17,934元,原告已垫付完毕。但被告未给原告予以赔偿,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在保险限额内对合法部分予以承担。但原告对车辆维修更换彩条其发票金额过高,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赔付。经审理查明,原告冯琳于2012年5月在被告处为辽A××××ד海马”轿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6月4日至2013年6月4日。原告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4,720元,同时还投保了附加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等。2012年11月11日10时左右,原告冯琳驾驶该投保车辆行驶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好好妈骨头王饭店”门前,与辽A×××××小客车发生相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苏家屯大队认定,原告冯琳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出险后,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双方对毁坏的身份车辆进行了维修,共计支付维修费17,934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机动车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发票、收据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冯琳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且已实际向被告交付保费,故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现原告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其损失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内,被告应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由被告给付车辆维修费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冯琳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7,934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 莹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程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