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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周磊诉陈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磊,陈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39号原告周磊,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闯,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鄢博丹,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国顺,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磊与被告陈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磊承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