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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建军诉周运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周运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周运坡,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78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建军诉周运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周运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运坡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 军审判员 李 江 海审判员 秦 晓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