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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初字第05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兰涛与王志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涛,王志勇,李小兵,闫万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初字第05740号原告张兰涛,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被告王志勇,男,45岁。被告李小兵,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温小丹,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被告闫万军,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涛与被告王志勇、李小兵、闫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兰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元,由原告张兰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立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