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初字第05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兰涛与王志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涛,王志勇,李小兵,闫万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初字第05740号原告张兰涛,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被告王志勇,男,45岁。被告李小兵,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温小丹,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被告闫万军,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涛与被告王志勇、李小兵、闫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兰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元,由原告张兰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立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