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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冯秀武、焦玲勋等与丰润区王官营镇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武,焦玲勋,焦祖勋,丰润区王官营镇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冯秀武,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焦玲勋,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焦祖勋,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郝红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润区王官营镇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康国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焦希军,该村党支部书记。被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责人王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强,该公司综合部副部长。委托代理人李雪锋,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冯秀武、焦玲勋、焦祖勋与被告丰润区王官营镇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焦庄村委会)、被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水泥唐山分公司)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秀武、焦玲勋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郝红伟、被告焦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焦希军、被告冀东水泥唐山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海强、李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三原告系焦家庄村村民。2008年11月1日三原告经国土资源局批准在焦家庄西水进行畜牧业养殖。2009年8月份第二被告进行丰润三期水泥厂至王官营专线线路施工时,将三原告沿途所架的线杆撞倒,线路挂断,导致三原告长时间无法正常用电,多根线杆无法修复。另外施工还导致三原告所凿机井水位降低,水泵失效,污染漫透,已经无法使用。三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曾多次找到第二被告说明损失情况,第二被告承诺给予合理补偿。但事后第二被告却将电线低压改造和机井补偿款全部拨付给了村委会,村委会却说所给补偿不包括三原告的在内。起诉要求判决二被告支付三原告低压线路改造和机井补偿费及银行同期存款迟延支付利息共计15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焦庄村委会辩称,在火石营开过一回庭,在那有相关资料,与村委会没有任何关系,冀东给的钱我们村委会没有收到。冀东没给村委会原告打井架线的钱。原告在火石营法庭起过一回诉,没有证据,就败诉了。被告冀东水泥唐山分公司辩称,答辩人新建道路工程即丰润三期水泥厂至王官营专线线路工程涉及的打井、低压线路改造补偿费用已经通过唐山市丰润区支援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丰润区支重办)、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官营镇政府)支付给焦庄村委会。为妥善解决答辩人新建道路工程所造成的焦庄村部分低压线路和机井改造等问题,丰润区支重办两次召开协调会议,根据水务部门、电力主管部门确定的方案和预算,并根据唐山市天昊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结果,经各方协商和努力,会议一致同意由答辩人出资110万元作为焦庄村打井及低压线改造包干补偿费用,根据会议纪要和答辩人与丰润区支重办、王官营政府签订的协议,答辩人已将包括上述110万元在内的所有补偿款2809077元拨付给支重办,支重办通过王官营政府将上述补偿款给了焦庄村委会。根据会议纪要和三方协议的精神,由焦庄村委会负责完成低压线路及机井改造工程,答辩人仅需支付上述补偿款,无需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焦庄村低压线路及机井改造工程完工后,能够满足三被答辩人的用水、用电问题。三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已经向焦庄村委会支付低压线路及机井改造包干补偿费用后再要求答辩人支付低压线路、机井改造补偿费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三原告均系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焦家庄村村民,在村南盖有养猪场,三人个人投资架设了低压电线线路,打了一眼机井用于养猪场使用。2009年8月被告唐山冀东水泥分公司开始在焦庄村南修路。2010年11月22日唐山冀东水泥分公司与王官营镇政府、丰润区支重办签订协议,唐山冀东水泥分公司补偿给焦家庄村青苗毁损、低压线路、机井改造等补偿款2809077元。同年11月24日此款交到丰润区支重办,后此款通过王官营镇财政所拨付给焦庄村委会。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本次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支付其低压线路、机井改造补偿费用及银行同期存款迟延支付利息共计15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被告冀东水泥唐山分公司与丰润区支重办、王官营镇政府的协议、丰润区支重办收款收据、王官营财政所付款证明等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冀东水泥唐山分公司因修路补偿的款项系针对焦庄村集体,如何分配使用补偿款应由焦庄村集体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原告诉请村委会、冀东水泥唐山分公司给付补偿款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是否改造低压线路、打机井应是其个人根据生产、生活需要进行的个人活动,如改造原因系因他人侵权所致,可另案提起侵权之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秀武、焦玲勋、焦祖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玉冰审判员  赵秀荣审判员  郁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