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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冷雪与刘笑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雪,刘笑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497号原告:冷雪,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余洪涛,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冰,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笑忠,男,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冷雪与被告刘笑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雪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笑忠经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雪诉称:2013年1月27日15时,刘笑忠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沿阜南县鹿城镇环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三塔路曾小桥路口处,与沿三塔路由北向南行驶,由原告驾驶的两轮电瓶车相刮撞,造成原告左手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阜南县北城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10天,造成经济损失12362.30元。此案经阜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489.30元、误工费1113元、护理费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共计12362.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被告户籍证明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3、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各方当事人情况及事故责任情况;4、诊断证明书、病案各1份,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情况、住院治疗情况;5、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各1份,证明原告开支医疗费情况。被告刘笑忠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13年1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阜南县鹿城镇环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塔路曾小桥路口处,与沿三塔路由北向南行驶,原告驾驶的两轮电瓶车刮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阜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南公交认字(2013)第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于当天被送至阜南县北城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第四掌骨骨折;2013年2月5日出院,开支医疗费10489.30元(医疗费收据1张)。本案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参照安徽省2012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602元执行,每人每天按97.27元(35602元÷366日)计算;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参照2012年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工资22845元执行,每人每天按62.42元(22845元÷366日)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参照公务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明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确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的合理损失。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为10489.30元;误工费972.70元(10天×97.27元/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113元,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护理费624.20元(10天×62.42元/天),原告仅要求被告赔偿560元,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0元(10天×20元/天);以上合计1222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笑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冷雪各项损失122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笑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刚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姚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振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49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事项: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