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小军故意伤害罪判决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灵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灵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军,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灵石县翠峰镇。2013年3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灵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3年4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辩护人席良民,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军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军及其辩护人席良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5日22时,刘某与王某清在天悦煤矿因拉煤插队之事发生争吵,后刘某驾驶大车行至半路被王某清侄子被告人王小军、王某文等人拦住,王某文将其大车前挡风玻璃砸碎后,当晚23时左右,刘某叫上张某保二人手持铁棍去王某生(王某清哥哥)家讨要说法,刘某被王某文(王某生之子)用刀砍伤右手拇指,该二人逃离现场,后张某保回刘某车里拿身份证时又被王某清、王小军、王某文等人拦住,王小军、王某文等人对张某保进行殴打,致张某保受伤。经鉴定,张某保的损伤已构成轻伤。2013年3月26日15时26分左右,被告人王小军因在灵石县天悦煤矿拉煤排队之事与该矿保卫科长温某明发生争执,后温某明随手捡了块木板对其进行殴打。王小军心生怨气,便驾驶悍威牌大卡车(晋K**)撞坏大门的升降杆后,将温某明停放在院内的桑塔纳轿车(晋K5**),天悦煤矿存车棚顶部以及车棚内的摩托车撞坏。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小军损毁的财物价值为34294元。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小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小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席良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小军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由灵石县专业调解委员会作出调解;被告人王小军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也是由被害人温某明驾车撞向王小军并用木板殴打王小军的行为引起。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以上情节。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8月25日22时,刘某与王某清在灵石天悦煤矿因拉煤插队之事发生争吵,后刘某驾驶拉煤大车行驶至灵石县韩家沟村口附近时被王某清侄子被告人王小军及王某文等人拦住,并将其大车前挡风玻璃砸碎。当晚23时左右,在刘某叫上张某保手持铁棍去王小军家讨要说法过程中,刘某被王某文用刀砍伤右手拇指,刘某、张某保趁机逃离现场。后张某保回刘某车里拿刘某身份证准备去介休治伤时被王小军、王某文等人拦住,王小军、王某文等人对张某保进行殴打,致张某保受伤。经鉴定,张某保的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经灵石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王小军自愿赔偿被害人张某保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王小军的辩护人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1、被害人张某保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25日晚9时许,和其在一块开车的刘某给其打电话说,他的车被五、六个人砸了,后其开车在水峪桥附近找到刘某,见他开的大车玻璃被砸了,其便拉上刘某往天悦煤矿返,在路上刘某要去找砸他车的人理论,其与刘某一人拿了一根铁棍就去了砸他车的那家。在那家刘某被那家的人将手指砍断,二人便跑了出来,出来后其就给老板“旦旦”打了电话。过了一会儿天悦煤矿的曹总开车拉上其和刘某去了灵石县人民医院,人民医院看不了让去介休看病,曹总拉上其与刘某返回韩家沟村去其车里给刘某拿身份证,到了韩家沟村村口时堵的一辆前四后四大货车,车牌是晋K283**,曹总的车进不去,其一人下车去拿身份证,其步行绕过大车刚进村口,见冰花十轮车主(车牌尾数889)在那站的了,他一见就说:“穿上衣服就不认识你了?”接着就用拳头在其左眼上打了一拳。这时王小军相跟的五、六个男子跑过来围住其,并和冰花十轮车主一起对其拳打脚踢,把其打倒在地又在其脸上、头上乱踢,当时其就什么也不知道了。2、证人曹某尉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25日23时左右,其和同事温毅驾车从灵石回天悦煤矿,当行至韩家沟村口时,碰到了在他们煤矿拉煤的大车司机刘某和张某保步行走着,当时刘某的一只手用衣服裹着,说是碰伤了,其拉上他们二人调头就赶去灵石县人民医院,在医院医生给简单处理了一下,建议转院治疗,但是刘某说他的身份证还在张某保的大车里,大车还在韩家沟停着了,其就拉着刘某和张某保回到了韩家沟村里,在张某保大车不远处停下,张某保下车去大车里取刘某的身份证。过了一会其听见大车那边有争吵的声音,就和同事温毅下车过去看怎么回事,过去后看见几个人正围着张某保拳打脚踢,当时张某保被打得躺在地上,其和温毅就赶紧拉架,后来公安人员也来到现场,他们将张某保扶到其车上,安排煤矿的人将他们送到医院。之后其就和温毅走着回到天悦煤矿。3、证人曹某国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2012年8月25日晚23时左右,其接到其大车司机刘某的电话说他开的车被砸了,人也被打了,让其赶快报警,具体怎么回事其也不清楚,接到电话后其就报了警。4、灵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保的损伤已构成轻伤。5、灵石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王小军已自愿赔偿被害人张某保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并取得被害人张某保的谅解。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小军的出生日期。7、被告人王小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二、2013年3月26日15时26分左右,被告人王小军因在灵石天悦煤矿拉煤排队之事与该矿保卫科长温某明发生争执,后温某明用木板对其进行殴打。王小军心生怨气,驾驶其悍威牌大卡车(车号晋K**)撞坏天悦煤矿大门升降杆后,又将温某明停放在天悦煤矿院内的桑塔纳轿车(车号晋K5**)、天悦煤矿存车棚顶部以及车棚内的五辆摩托车撞坏。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小军损毁的财物价值为人民币34294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小军已自愿赔偿灵石天悦煤矿及被害人温某明等人财产损坏赔偿款共计人民币86464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王小军的辩护人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1、被害人温某明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系灵石天悦煤矿保卫科科长。2013年3月26日中午15时左右,王小军将拉煤卡车停放在天悦煤矿门口堵路,其作为天悦煤矿的保卫科科长与他理论,后双方发生争执,王小军就开车撞断大门口起降杆,冲进煤矿院内,并多次撞击其小轿车,导致其轿车多处受损,院内车棚及多辆摩托车受损。2、证人任建忠的证言,证实其系灵石天悦煤矿职工。2013年3月26日15时许,其从天悦煤矿矿井下出来准备下班回家,走到存车棚那里正准备骑摩托车,发现其摩托车在地上倒着,挡风板也碎了,旁边还有一辆桑塔纳轿车好像被什么东西撞过,其就问保安怎么回事,保安告其说是有一个大车司机驾驶大车撞那辆桑塔纳小轿车来,把其的摩托车给碰倒了,当时一共碰倒五辆摩托车。3、证人段某平、张某东、吴某光、李某龙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任某忠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灵石天悦煤矿保卫科职工。2013年3月26日15时左右,天悦煤矿往外送煤,当时出去五辆拉煤车,王小军开的红色前四后八大车插队开到天悦煤矿大门口要进去,其正在上班就说:“不能,里面还有车不能进。”王小军就说:“不行我就把你们大门堵了。”其说:“那我管不了,里面车还多了。”王小军就把他的车堵在大门口,后来其见有车出来了堵得出不去,就对王小军说:“你做什么了?赶紧挪开车。”王小军说:“不行,让你们田总下来。”其见堵得拉煤车出不去,就给保卫科科长温某明打电话告了他情况,温某明在电话里说:“等着我下来看看。”过了一会,温某明开着他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就下来了,当时王小军在大门口站的,温某明就直接把车停在王小军面前,那时其在大门门房里,见温某明拽住王小军的衣服争吵,王小军往开挣脱,王小军的弟弟在跟前拽温某明,其从门房里面出来就去拉王小军的弟弟,其一拉他就拽住其的领口,其也拽住他的衣服往大门跟前拉,当时温某明在其身后,其见温某明推打王小军,其只顾往大门口推王小军的弟弟,再没注意他俩人。其把王小军的弟弟推到大门口时,王小军的弟弟跑到王小军车跟前要开车门,可是车门锁着,他就叫喊说:“钥匙了,开上车往死里撞。”这时温某明追了过来拿着木板打了王小军的弟弟一下,王小军也过来了,其就回门房拿了一根镐把来到大门口,温某明向其拿了镐把就追了出去,其就又回门房拿了一根镐把来到大门口,去追王小军的弟弟,当时王小军已经上了他的大车,其追了几步没追上,返回来时见王小军开的车正用车尾顶温某明的桑塔纳,一直顶到车棚跟前才停下来。后来王小军把车停到院子里不动了,一直在车里打电话,直到警察到了现场。5、证人李某明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6日15时左右,温某明开车说去办点事,其当时在副驾驶坐着,他也没告诉其去干什么,因为他是其的领导,其也没敢问。后来他把车停在天悦煤矿车棚附近就下了车,当时车棚那站着两个人,一高一矮,其以为他是去和两个人说什么事去了,其就坐在车上等他,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其看到温某明和那两个人扭打起来,其就下车在院子里站着。之后其看到其中一名瘦高个子男子跑出天悦煤矿门外开上拉煤车撞断起降杆,冲向院内要撞温某明的车,其当时怕撞住其,就赶紧躲到磅房,之后发生了什么事其也不清楚。6、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王小军损坏财物的价值为人民币34294元。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3月26日15时左右,被告人王小军故意毁坏财物的案发现场情况。8、视频资料,证实2013年3月26日15时左右,被告人王小军故意毁坏财物的现场作案情况。9、灵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小军因毁坏财物被行政拘留15日。10、和解协议、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小军在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11、被告人王小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军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将他人打成轻伤,还驾车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应依法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军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小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军的辩护人席良民所提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万全审判员 李建萍审判员 梁坚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红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