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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法民初字第02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钱XX、倪XX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XX,倪X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2999号原告钱XX。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伍宏学,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骆红卫,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XX。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X诉被告倪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XX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钱XX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钱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