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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王银才与周海权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才,周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51-1号申请执行人王银才,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10日,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八鱼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03211954********。被执行人周海权,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3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沿河街**号院*号楼*单元*楼**号,身份证号码:6103031975********。本院受理的王银才申请执行周海权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仲金交调字(2012)21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过在相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周海权在我市无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相关信息登记。申请人王银才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51号案件的执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凤成审判员  宋少义审判员  赵二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卫广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