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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苏文智诉曹振英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智,曹振英,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苏文智,男,1950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凤金,北京中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振英,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振云,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系曹振英之妹。委托代理人王如新,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基层组织推荐。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21号。法定代表人刘军生,镇长。委托代理人周玉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文智与被告曹振英、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泉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文智诉称:1997年6月8日,我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曹振英坐落在北京市门头沟区XX路110号(以下简称110号)的北房三间。房屋购买后,我在110号又新建了东西房各三间、北房四间、南房六间。虽然我与曹振英的购房协议经法院判决为无效,但是对于我后来新建的房屋并没有判决无效,所以我新建的房屋是我的财产,相应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该与我来签订。曹振英与龙泉镇人民政府背着我,在2012年6月恶意串通,就110号我新建的房屋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故我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被告曹振英辩称:110号的产权人是我,与苏文智没有关系。我与龙泉镇人民政府针对110号签订的协议,是苏文智认可的,协议现在也还没有正式成立,故我不同意苏文智的诉讼请求。被告龙泉镇人民政府辩称:我方与曹振英针对110号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还没有正式成立,故不同意苏文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10号院房产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征收范围内,现苏文智诉争的曹振英与龙泉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尚未成立。经释明,苏文智坚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尚未正式成立,故苏文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文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