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任树禄与金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树禄,金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任树禄,男,生于1966年2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金宁,男,生于1967年11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树禄与被告金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树禄于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树禄在诉讼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金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树禄撤回对被告金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任树禄负担。审判员 卢圣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