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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970号原告朱某,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生活10天后被告就离家出走,且现去向不明,经多方询问,依然不知其下落。故起诉要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主张双方婚后相处时间过短,之后被告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原告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不需要法院处理居住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的,但双方婚后因共同生活时间过短���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之后被告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从而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李锡南审判员  项英子人民陪���员何正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谧林斯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