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5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何忠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何忠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088号原告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燕飞被告何忠华委托代理人顾筱凤委托代理人何耀灿原告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忠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军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当庭向原告何忠华送达解除竞业限制通知书,后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军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