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孙乃滨申请执行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乃滨;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孙乃滨,男。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贵,男。本院在执行孙乃滨申请执行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已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劳人仲裁字(2013)第57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