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霞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冯灼英与桂琴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灼英,桂琴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冯灼英,女,1969年9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桂琴玉,女,1945年3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灼英诉被告林桂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灼英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光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缪田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