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塘执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与肖明亮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肖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塘执字第25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塘沽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张龙泉,行长。被执行人肖明亮,男。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滨塘民初字第466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肖明亮名下位于天津市开发区第二大街10号122门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国欣审 判 员 杨景崑代理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牛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