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二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忠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00280号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该联社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闫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张忠诚,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忠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无法联系,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2元,由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于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