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二初字第008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安徽金源阀业有限公司与靖江恒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源阀业有限公司,靖江恒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二初字第00810-1号原告:安徽金源阀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生智,总经理。被告:靖江恒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杰,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安徽金源阀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恒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靖江恒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松华审 判 员 陈 丰人民陪审员 章俊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