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7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尚秋伟与尚勇、贺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秋伟,尚勇,贺建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023号原告尚秋伟。()被告尚勇。()被告贺建霞,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孙连付(与被告系夫妻关系),长城电信局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秋伟与被告尚勇、贺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秋伟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