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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7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尚秋伟与尚勇、贺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秋伟,尚勇,贺建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023号原告尚秋伟。()被告尚勇。()被告贺建霞,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孙连付(与被告系夫妻关系),长城电信局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秋伟与被告尚勇、贺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秋伟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