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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县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县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庞某某。被告:赵某甲。庞某某诉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份双方相识后不久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8月份依法登记后成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乙,现在一周岁。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不久经常吵架,继而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每次被告都说自己要改正,原告考虑小孩太小,就给予谅解,但是一直没有见改变。2013年7月份,被告辱骂原告、事实家庭暴力,原告感到生活绝望,被逼投河自杀,后被救起,继续遭到被告辱骂。原告父、母亲也曾多次调解劝说,依然没有任何效果。鉴于此只好诉诸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并不希望与原告离婚,双方主要矛盾是婆媳关系处理不好,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执,但双方还有感情,共同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并且双方的婚姻没有走到非离不可的地步,望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8月份依法登记后成婚,2013年2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由于婆媳关系未能处理好,导致原、被告经常为琐事吵架。原告诉状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包容才能营造出美好生活。本案中,双方在婚后已建立了良好的夫妻关系,但由于处理婆媳关系不当,导致双方经常因小事吵架,双方缺乏沟通,被告有责任协调婆媳关系但做法尚有不足。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好,且双方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应予珍惜。今后生活中,应认识自身不足,加以改正,多给一份包容和理解,少一份埋怨,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希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庞某某请求与被告赵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斌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