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廉法民一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伍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湛廉法民一初字第613号原告:伍某某,女,汉族,1984年8月19日出生,广东省徐闻县人,住廉江市。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伍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互联网上相识几个月后于2011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在没有好的婚姻基础的情况下,婚后一个月即2012年12月1日因感情的原因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当日就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原告见过面,原告后也到湛江市赤坎区租房居住。被告出走后,原告多次打电话要求其回家,但被告声明与原告已无夫妻之情,原告要求与其协议离婚,但被告却借故拒绝。现原告也心灰意冷,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也并无和好可能依据上述事实及理由,请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原、被告无生育子女,也无夫妻财产及债权、债务可分割。故特具状向你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均有原件核对):1、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梁某某辩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成立,答辩人同意离婚。被告梁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在互联网上相识谈婚,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到廉江市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双方因感情的原因发生争吵,被告因此而离家,与原告分居生活。婚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无夫妻共同财产,未生育子女。被告答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互联网相识谈婚,由于相识时间短,婚前了解不足,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较好的夫妻感情,因感情问题双方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无夫妻共同财产,未生育子女,被告答辩也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全亚辉审 判 员 欧建辉人民陪审员 田寿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粤婵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