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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城法平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莫权煜与周宗明、梁亮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权煜,周宗明,梁亮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平民初字第83号原告:莫权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国锐,男,汉族。被告:周宗明,男,汉族。被告:梁亮绪,男,汉族。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思华,阳东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权煜诉被告周宗明、梁亮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莫权煜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权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莫权煜负担。审 判 长  林良玺审 判 员  谭永德代理审判员  李土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