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城法平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莫权煜与周宗明、梁亮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权煜,周宗明,梁亮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平民初字第83号原告:莫权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国锐,男,汉族。被告:周宗明,男,汉族。被告:梁亮绪,男,汉族。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思华,阳东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权煜诉被告周宗明、梁亮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莫权煜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权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莫权煜负担。审 判 长 林良玺审 判 员 谭永德代理审判员 李土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