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民辖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卞江杨与李苏丹、林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江杨,李苏丹,林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辖初字第0019号原告卞江杨。委托代理人毛恒东,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薇,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苏丹。被告林媛(系李苏丹之妻)。本院受理原告卞江杨与被告李苏丹、林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苏丹、林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都属于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殷桂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1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卞江杨对被告李苏丹、林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异议,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提供的房产证能够证明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扬州市京华城御景苑13幢202室,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二被告所提出的异议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苏丹、林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桂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