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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世军与刘雪堂、王红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世军,刘雪堂,王红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943号原告金世军,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如,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刘雪堂,男,1964年9月1日出生。被告王红伟,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钱素霞,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李国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朋娟,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乔磊,男,1989年1月3日出生。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世军与被告刘雪堂、王红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世军于2013年12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世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6元,减半收取2278元,由原告金世军负担。审判员  郝付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窦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