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蒋爱美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爱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86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爱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大湾镇必祝村大龙口屯。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2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爱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雪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爱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7月8日1时许,被告人蒋爱美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李换祥(另作处理)联系,后约定在东莞市高埗镇中心小学门口交易冰毒。随后,被告人蒋爱美在上述地点将0.3克冰毒贩卖给李换祥,得款约100元。2013年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蒋爱美与吸毒人员李换祥经联系后,约定在东莞市高埗镇冼沙村二上坊万信佳商场门前路段交易冰毒。随后,被告人蒋爱美在上述地点将0.19克冰毒贩卖给李换祥,得款约100元。在被告人蒋爱美与李换祥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蒋爱美抓获归案,并在被告人蒋爱美身上缴获重0.46克晶体状冰毒(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及现金100元,在李换祥身上缴获重0.19克晶体状冰毒(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缴获毒品、作案工具手机及赃款等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缴交收据,电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原籍材料,说明材料,证人某某祥、侯令军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蒋爱美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蒋爱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爱美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爱美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爱美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爱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蒋爱美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蒋爱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爱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1部、赃款100.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柱坚人民陪审员 谢金爱人民陪审员 孔祥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佩珊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2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