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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行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1

案件名称

李万荣等六人要求撤销批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荣,杨岭芳,李强,陆景侠,许朝华,丁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蒙行诉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李万荣,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起诉人:杨岭芳,女,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起诉人:李强,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起诉人:陆景侠,女,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起诉人:许朝华,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起诉人:丁延玲,男,195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2013年9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万荣、杨岭芳、李强、陆景侠、许朝华、丁延玲六人的起诉状,要求依法确认被告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发改投资(2012)88号《关于蒙城县城南新区西片区一期道排工程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违法并依法撤销该批复。经审查,本院认为: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发改投资(2012)88号《关于蒙城县城南新区西片区一期道排工程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万荣、杨岭芳、李强、陆景侠、许朝华、丁延玲六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刘晓勇审判员 井飞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六)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项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