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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02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仝虎与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文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虎,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睢民初字第02668号原告仝虎,男,1986年7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6********,汉族,住睢宁县睢城镇苏源社区***号。委托代理人方岭,徐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睢宁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原告仝虎与被告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仝虎的委托代理人方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仝虎诉称:2012年3月,原告受聘到被告处工作,期间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服从公司安排,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长期拖欠工资,致使原告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一、解除劳动合同;二、被告补足最低工资725元;三、支付加班工资11327.65元;四、支付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22941元;五、支付拖欠工资6000元;六、支付失业赔偿金3185.47元;七、支付经济补偿金2986.38元;八、补缴2012年3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对第五项诉讼请求的主张。被告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原告仝虎到被告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机械维修工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6月14日,原告以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并向被告寄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双方就经济补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提出劳动仲裁,睢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3日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涉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法院,作出如前所请。另查明,原告在2013年6月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911.7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睢劳人仲不字(2013)第2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工资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虽然原告仝虎与被告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发放原告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规定,双方已实际建立起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被告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未与原告仝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已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告邮递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告的该项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足最低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本地区在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月,在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被告在2012年4月27日发放原告工资750元,在2013年5月23日、6月7日发放原告工资500元、876元,因此应补足最低工资574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单,能够认定其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911.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原告于2012年3月在被告处工作,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21029.25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因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已满一年,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911.75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失业赔偿金即因被告未缴纳失业保险费而产生的失业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仝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统筹地区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因此原告仝虎要求失业保险损失3185.4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缴保险费的主张,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涉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仝虎与被告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二、被告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仝虎26700.47元;三、驳回原告仝虎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确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统筹地区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