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李维华与王万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华,王万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李维华,男,1953年3月24日生。被执行人王万营,男,1962年6月4日生,汉族。李维华与王万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06)铜王王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万营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李维华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金1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元。该案于2013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我院于2013年11月4日向王万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春节前向申请人还钱。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维华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川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粉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