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1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东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优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阁(沈阳)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优科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1676号原告东阁(沈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山东优科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东阁(沈阳)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优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阁(沈阳)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靖浩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