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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老民三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老民三初字第00140号原告: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马仲河镇周家村民委×组×号。被告:杨某某,男,19××年×月×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金沟子镇三道沟村×组。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收诉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12月9日在老城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他人介绍,2005年8月份按照民间习俗进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8月3登记结婚,于2006年4月21日生育一子杨某某。婚后感情还好,近两年由于性格差异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有时还动手打人,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杨某某由被告直接抚育。共同财产有×万斤玉米、×只羊、农业三轮车一台,这些财产我要求分割,折抵子女抚养费。原告出示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3日登记结婚。被告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孩子太小,没有人照顾。我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纠纷。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他人介绍,2005年8月份按照民间习俗进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8月3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4月21日生育一子杨某某。婚后感情还好,近两年由于性格差异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有时还动手打人,2013年11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诉,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间的幸福感情需要长期的磨合和培育,生活中发生摩擦乃至争吵实属正常,不该发生矛盾就提出离婚,实属草率。庭审中原告也未就自己的主张向本庭提供相关证据,同时被告也表示不同意离婚,据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伟宏审判员  孙柏良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