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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初��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张飞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中刑初字第203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张飞龙(别名张龙龙),男,1994年7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3)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飞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飞龙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3年6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龙在其单位宿舍房间内,因琐事与其同事、堂哥张×2发生口角并互殴,其间被告人张飞龙持碎玻璃刺击张×2腹部,造成张×2大网膜破裂、胃壁破裂、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张飞龙作案后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飞龙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飞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飞龙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有自首情节,属防卫过当,其亲属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建议法院对张飞龙从宽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飞龙与被害人张×2(男,殁年20岁)系堂兄弟,案发时二人均系某公司员工,暂住单位宿舍。2013年6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飞龙在其宿舍内,因琐事与张×2发生口角并互殴。其间,被告人张飞龙持碎玻璃刺击张×2腹部,造成张×2大网膜破裂、胃壁破裂、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张飞龙作案后于案发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赵×1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6月10日17时许,我在宿舍休息被碎玻璃声音吵醒了。我出来看见在张×2的宿舍里张飞龙从宿舍储物柜上边拿了一块不规则的镜子碎片,长约25厘米,一头略尖,用尖头扎了张×2腹部一下,当时张×2用双手挡了一下,但没挡住被扎到了。当时张×2上身没穿衣服,浑身是血。张飞龙穿着一件灰色长袖衬衣,身上也全是血。我一看他们伤情比较重,就报了”120”,具体时间是17时44分。之后我和经理连×、李×2将张×2送到右安门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张×2死亡。张飞龙当时一直不肯去医院,后来是别的同事再次叫”120”将张飞龙送到右安门医院。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6号照片中的男子(张飞龙)就是本案嫌疑人张飞龙,案发时张飞龙手持镜子碎片站在宿舍储物柜前朝张×2腹部扎了一下;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11号照片中的男子(张×2)就是被张飞龙扎伤的男子张×2。2、证人李×1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6月10日11时,张×2的哥哥张×1来找张×2,张×2就叫上张飞龙一起去了,他们是在我们歌厅里喝的酒。我一直在宿舍睡觉,下午17时许,他们回来后在宿舍吵了起来,我就醒了。我看见张×2坐在自己床上(进门左手第二个床下铺),张飞龙坐在卫×的床上(进门右手第一个床下铺),我就听见张×2说”结了婚还有离婚的”,别的没听见。没说两句,张×2就过去揪住张飞龙的胳膊想把他拉出去,但没出去就拉到宿舍的门后边。之后二人就动手了,具体谁先动的手我没看清楚。后来张×2把张飞龙打倒了,我就下床劝架,但我和白×两个人都没劝开他们。张×2用左手从进门右侧的桌子上拿起一个白色带兰花的瓷碗打张飞龙,具体打哪里我没看清,但张飞龙脸上受伤流血了。张飞龙用右手从桌子上拿了一个白色透明的玻璃杯打张×2头部两下,杯子打坏了,张×2头部也流血了。这时姜×、卫×也都来劝架。张飞龙从一个小桌子上拿起一个白牛二的酒瓶摔在地上,他们两个人就又互相拉在一起。张×2用力一推张飞龙,将他推出去撞在桌子上,把桌上的镜子撞坏了。这时张飞龙又起来朝张×2冲过来,两个人又抓在一起���大约有二三秒时间,张×2就向后退,我看见他腹部全是血。张×2对张飞龙说”行了,我这个当哥哥的给你认个错”,之后他们就不打了。白×、姜×将张×2拉出门外,刚出门张×2就走不动了,蹲在地上。我穿上衣服赶紧出了门,看见赵×1也来了,他已经打了”120”急救。我和另外几个同事将张×2扶到大院等救护车,救护车来时张×2已经半昏迷,之后被急救车拉走了。我们回宿舍看见张飞龙也吐血了,他躲在宿舍厕所里不肯去医院,过了40多分钟他有些坚持不住了,蹲在地上,我和卫×还有一个同事也将他送上了”120”救护车。张×2和张飞龙是堂兄弟,平时没有矛盾。当时,张×2光着背,下穿蓝色牛仔短裤,脚穿蓝白相间拖鞋;张飞龙下穿蓝色牛仔裤,脚穿蓝色拖鞋。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01号照片中的男子(张飞龙)就是2013年6月10��17时许将张×2打伤的男子张飞龙,该人也被张×2打伤,后被同事送往医院;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12号照片中的男子(张×2)就是2013年6月10日17时许参与打架的男子张×2,该人将张飞龙打伤,同时也被张飞龙打伤,后被同事送往医院。3、证人白×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6月10日16时30分左右,我在宿舍看电影,张飞龙进了我宿舍,看样子喝了很多酒。张飞龙就和我聊天,内容大概是对现在的工作不满意,还说他有一年牢狱生涯,在里面过的很苦。这时张×2也进了我的宿舍,好像也喝了酒。张×2对张飞龙说”别打扰别人睡觉,有话去那屋说”。张飞龙看样子有些不高兴,他们说的家乡话,后来我没听懂。最后张×2和张飞龙回了自己的宿舍,张飞龙回自己屋前拉着我过去,我也去了他们的宿舍。当时他们宿舍内李×1、卫×、姜×在睡觉,张×2对张飞龙说”别说话了,他们在睡觉”。张飞龙就拉着我说”咱们俩出去说”。张×2就拦着我,不让我出去,他们俩就用家乡话吵了起来,具体我也没听懂,就听见张飞龙说了”结婚”俩字。后来张×2推了张飞龙肩膀一下,张飞龙往后退了一下,坐在了放电磁炉的柜子上,张飞龙站起来就和张×2扭打起来。我开始拉架,但拉不开。后来他们俩开始拿屋里的东西打对方,我看到张飞龙拿玻璃杯子打张×2头部,杯子碎了,张×2头部流血了。张×2拿一个瓷碗打张飞龙的头部,张飞龙右脸部流血了。我接着拉架,这时睡觉的三个人也起来了。后我看到张飞龙拿起一个剩半瓶的白色牛栏山二锅头瓶子,我就退了两步,不敢拉架了,拉开房门出来了。大约过了半分钟,我又推门进屋,他们俩已经不打了,张×2坐在他床上,头部、腹部都在流血,张飞龙站在屋里还在对着张×2说家���话,我没听懂。这时张×2有点轻度昏迷,赵×1打了”120”电话。过了10多分钟救护车来了,我们就把张×2抬到担架上,当时张×2已经昏迷了。我们让张飞龙也上车,他喝多了不去。张飞龙在屋外过道呆了有一个小时,我们看他脸部一直流血,李×1打了”120”电话,车来了之后他还不肯去,最后是我们把他抬到担架上拉走的。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白×指出8号照片中的男子(张飞龙)名字叫张飞龙,其看到二人在互殴过程中,张飞龙拿起屋内柜子上的一个玻璃杯子打张×2的头部,张×2头部流血,后又从柜子上拿起一个白酒瓶,其因为害怕出门,再次进屋内时,看到张×2腹部流血;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9号照片中的男子(张×2)名字叫张×2,其看到二人在互殴过程中,张×2先是推了张飞龙一下,后拿起屋内柜子上的一个瓷碗打张飞龙的头部,张飞龙的右脸部流血。4、证人姜×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6月10日17时许,我、李×1和卫×在宿舍睡觉,张×2和张飞龙回到宿舍,接着旁边宿舍的白×也来到我们宿舍。张飞龙坐在卫×床上,白×坐在我床上,二人就开始聊天。他们聊了几句,张×2站在自己床旁边和他俩说”别聊了,别吵到其他人休息”。之后张飞龙和白×说”咱俩出去聊”。我就继续睡觉。过了一分钟左右,我听见张×2和张飞龙在门口附近吵了起来,吵了没两句,就听见像是打架的响声。我起来看见张飞龙坐在门口的桌子上,背靠着镜子把镜子压碎了,张×2站在张飞龙前边。张飞龙起身又和张×2打在一起。张×2把张飞龙压在镜子旁边的墙角,张飞龙右手拿一个玻璃杯,用杯底砸了张×2头右侧三四下,把张×2头砸出血;张×2右手拿一个瓷碗砸张飞龙头上,砸了一下��就碎了,张飞龙头也流血了。同事白×把张飞龙拉到卫×床边,张×2也没再打,退到自己床边。之后张×2对张飞龙说”我不和你弄了”。在白×拉张飞龙过程中,张飞龙还从门口旁的鞋柜上拿起剩半瓶酒的白牛栏山二锅头扔向张×2,但砸没砸到我没看见,酒瓶掉地上碎了。我看见张×2头右侧和肚子中间有血,张飞龙头右侧和右脸上有血。我、卫×和李×1就把张×2架到门口两三米的地方,张×2像昏了一样,瘫倒在地。”120”来了,我们就把张×2抬上救护车送医院了。在送张×2过程中,张飞龙一直说”你们赶紧去看我哥,我哥要死了,我弄死你们”。我们回来看见张飞龙坐在门口,让他去医院,他不去。之后张飞龙躲进厕所不出来,说我们要进去碰他,他就咬舌自尽。过了有10分钟,宣×打电话又叫了一辆”120”,这时张飞龙没什么力气了,我们进厕所把他抬上”120”拉医院去了。张飞龙是张×2堂弟,他俩关系还可以,就是工作时张×2说说张飞龙。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姜×指出2号照片中的男子(张飞龙)就是2013年6月10日17时许,参与打架的男子张飞龙,该人将张×2打伤送往医院;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11号照片中的男子(张×2)就是2013年6月10日17时许,参与打架的男子张×2,该人将张飞龙打伤后送往医院。5、证人卫×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6月10日3时,我下夜班后在宿舍睡觉,一直睡到18时左右,被张飞龙、张×2打架吵醒了。他们因为什么打架我不清楚,打架过程中他们说的都是家乡话,我也听不懂。他们每个人手里都拿东西了,使用的物品有泡面用的瓷碗、喝水的小玻璃杯、还有宿舍里一面25cm宽、50cm高的镜子。他们打架的位置在宿舍门旁边,宿舍门是关着的,他们在屋里打。在打架过程中没有其他人参与打架。大概10分钟左右,他俩都流血了,就停手了。之后我、姜×把张×2拉出房间,宣×用手机打”120”。救护车到后,我们把张×2抬上救护车。之后张飞龙自己从屋里走到对面洗手间,从里面把门插上不让别人进去。张飞龙一直说让人把张×2送到医院。后来姓田的同事从窗口伸手把门打开了,我们把张飞龙扶出来,宣×又打了”120”把张飞龙送往医院。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卫×指出8号照片中的男子(张飞龙)就是2013年6月10日17时许,参与打架的男子张飞龙,该人将张×2打伤送往医院;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6号照片中的男子(张×2)就是2013年6月10日17时许,参与打架的男子张×2,该人将张飞龙打伤后送往医院。6、证人连×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6月10日18时左右,我接到员工赵×1电话,说张飞龙和张×2在宿舍打架了,打得很严重,都流血了,要我快回去,还说报”120”急救了。在KTV我正好碰见张×2妻子李×2过来找我,说回宿舍有事,我们就一起回到宿舍。当时急救车已经来了,我看到张×2被抬上救护车,我和李×2就一起上救护车去右安门医院了。我看到张×2身上都是血,右腹部有个口子,头部都是血。到医院开始抢救,因为需要交费,我身上带钱不多,就打车回到KTV取钱。大概30分钟左右,在回医院的路上,我接到赵×1的电话说张×2已经开病危通知了。我回来交了钱,当时医院还在抢救。大概有10分钟,张飞龙也被”120”急救车送到这家医院抢救室。这时,医生说张×2不行了。张飞龙经抢救没有生命危险,当时他处于昏迷状态。我听到医生说张×2不行了,就打电话报警了。这两人平时关系挺好的,没有听说有矛盾。7、证���郭×证言:2013年6月10日8时左右,我下班回到宿舍看到地上都是血,门后有个碎瓷碗,瓷碗旁边的铁衣架从中间断成两截。靠南墙放碗和锅的桌子上有一块碎了的玻璃镜子,这块镜子平时靠着墙斜放在桌子上的,墙和桌子夹缝里有一些碎镜子,靠北墙上下铺西侧地有碎了的白牛二瓶子。屋里四个上下铺的下铺床单被罩上都有血,屋里地上还有些生活垃圾。我把宿舍打扫了一下,把碎玻璃扔到水房垃圾桶里了。张×2和张飞龙是堂兄弟,他俩平时开玩笑容易拌嘴,从没打过架。8、证人李×2证言:张×2是我男友,由于张×2不到结婚年龄,我们一直没有办理法律结婚手续。2013年6月10日13时左右,张×1、张×2、张飞龙等人在KTV内唱歌,我因为晚上要上班就没去。16时30分许,我到KTV内上班了,正好看到张×2下楼,就有点生气说”你把我手机拿走了,我都不知道时间,也不和我���一声”。这时正好张飞龙下来了,张飞龙对我说”别因为这点小事两口子吵架”。然后张×2就和张飞龙吵起来了,并在过道处相互推了几下。当时地上有水,两个人还滑倒了,但没有打起来。这时歌厅里的其他员工把他们劝开了,然后他们就离开歌厅回宿舍了。18时左右,前台接到电话说张×2受伤了。我就回他们宿舍,当时张×2已经上了”120”急救车,我就上车一起去了医院。后来张×2死了,歌厅的人就报警了。9、证人张×1证言:2013年6月10日端午节放假,我带我女朋友赵×2及她表妹庞×去看我弟弟张×2。12点左右,张×2带着张飞龙过来,我们在KTV三楼的一个包房里喝酒唱歌,张×2和张飞龙都喝了四瓶左右的啤酒。16时30分许,张×2和张飞龙说要上班就离开了。17时47分,我接到张飞龙打的电话,让我赶紧回他们宿舍一趟。我到他们宿舍,发现张飞龙在宿舍对面洗手间左���的小屋里,浑身是血。张飞龙扶着墙,让我赶紧去医院找张×2,我拉他一起去医院,他不去。然后给我跪下磕头,让我赶紧去医院。18时许,我到医院,张×2正在抢救,19时40分许,张×2死亡。10、证人赵×2证言:2013年6月10日下午,我和表妹庞×、张×1、张飞龙、张×2在KTV唱歌,一直到下午4点半左右,张×2和张飞龙因为要上班,先回宿舍了。张×1他们三人每人大约喝了二三瓶啤酒,走时都很清醒。下午5点多时,张×1接到张飞龙电话就出去了。张×1回来说张×2被张飞龙打伤了,我们就去了医院。11、证人庞×证言:2013年6月10日中午,我和表姐赵×2到KTV和张×2、张飞龙吃饭唱歌喝酒。到17时左右,张×2和张飞龙要上班就回宿舍了。张飞龙有点喝多了,张×2没什么事。17时40分左右,张×1接到一个电话就离开了。18时10分左右,张×1打电话让我们下楼,之后我们打车到了右安门医院,张×2正在医院抢救。12、证人谢×证言(”120”急救中心医生):2013年6月10日17时47分,我接到一个打架受伤的通知。受伤的是一名叫张×2的男子,当时是被他同事从院里抬出来的,腹部有一个开放伤口。因为该病人醉酒,不与我合作,所以别的位置没查看,直接处理了一下腹部伤口按压止血包扎,就拉到医院了。13、证人辛×证言(医院医生):2013年6月10日18时,我接到张×2急诊。病人当时意识不清,躁动,头顶处有两处2cm左右的劈裂伤,上腹部正中处有3cm左右的伤口,右肩部软组织损伤。我立即给病人做了B超、心电图、输液,刚做完B超病人呼吸没了,心跳也停了。我立即组织抢救,后抢救无效,该人于19时35分死亡。张×2来时光着上身,下穿七分牛仔裤,没有穿鞋。通过B超显示,张×2是被利器扎中上腹部正中至肝部破裂,应该是失血性休克死亡。张飞龙到急诊时间是19时25分,病人来时有酒味,酒后意识不清,躁动、呕吐,右颧部有5cm左右活动性伤口,出血。右臂多处擦伤。因为该人右颧骨部有伤口,伤及右侧面部两条小动脉,我们就对伤口进行了缝合处理,之后移送到住院部三层普外病房就诊。张飞龙上穿浅色上衣,下穿灰色牛仔裤。14、证人王×证言(医院医生):2013年6月10日21时许,我科室接到急诊科转来的外伤病人张飞龙,张飞龙右侧面部创口已缝合,右肘、右上臂有皮擦伤,左侧大腿有皮擦伤,该人来科室病房后一直不清醒,可能是酒后造成的。其胸部X光、脑部CT、腹部B超、心电图都无异常,无生命危险。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及物证照片证明:现场为一平房大院,分为东西两部分。东西部各为南北两排平房,各为11间,西部两排平房中间为一条东西向过道。西部北侧西数第三间为10号房间,西部南侧西数第三间为水房。西部过道内距西墙14.10米,距南墙0.10米处可见一红色罐装灭火器,灭火器上可见一处片状、点状血迹(标记为血迹9),过道南墙上距地面0.74米,距过道西墙12.68米处,可见一处点状血迹(标记为血迹8),过道南墙上距地面0.50米,距过道西墙9.60米处,可见一处擦蹭血迹(标记为血迹7),过道地面上距南墙0.52米,距过道西墙8.57米处可见一处血水(标记为血迹6)。10号房间南墙下为桌子,桌子上可见五枚镜子碎片、皮带、牙刷等物品,其中一枚镜子碎片上可见一处点状血迹(标记为血迹5);西墙下为两张南北向上下铺,南侧上下铺下铺被褥上可见一处点状、擦蹭血迹(标记为血迹2),该上下铺与南墙下桌子间地面上可见四枚镜子碎片、酒瓶、玻璃杯等物品;东墙下由北向南依次为上下铺、��架,上下铺上铺床架上西南侧挂有一白色衬衫,衬衫上可见一处点状血迹(标记为血迹3);鞋架西侧衣架底座上铁锅内可见一处片状血迹(标记为血迹10),鞋架下数第一层灰色鞋盒上可见一处点状血迹(标记为血迹13);南墙上距地面1.44米,距西墙2.47米可见一处擦蹭血迹(标记为血迹12);南墙上距地面0.67米,距西墙1.20米可见一处擦蹭血迹(标记为血迹4);房门内侧玻璃上距地面1.60米,距西墙2.10米可见一处擦蹭血迹(标记为血迹11)。室内地面上距西墙1.06米,距南墙0.30米可见一处血水(标记为血迹1)。西部水房内北墙下垃圾桶内可见六枚镜子碎片、十四枚透明玻璃碎片、三枚白色瓷片、饮料瓶等物品。上述痕迹物证均已提取。16、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侦查员在医院急救室内将嫌疑人张飞龙作案时所穿衣物:粉色圆领T恤一件,灰色牛仔裤一条,进行提取并送检。17、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涉案物证及在案扣押物品的情况。其中,不规则镜子碎片一片系从被害人尸体内提取。18、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在所送张×2心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25.1mg/100ml。经尸表及解剖检验,死者张×2的主要损伤为头部、上腹部偏左侧创口3处,头顶部2处创口挫伤带均宽0.5厘米,创缘不整、创壁不光滑、可见组织间桥,均深达皮下,其损伤特点符合钝器打击所致。上腹部偏左侧创口可见皮瓣形成,创缘不整、创壁不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深达腹腔;解剖检见腹腔大量积血及凝血块,大网膜破裂口2处,胃壁破裂口2处;肝左叶膈面破裂口1处;胃内刀尖状条形玻璃1块,其损伤特点符合锐器(胃内遗留玻璃)刺击所致。结合其双眼睑结膜苍白,心腔及大血��腔空虚,胸腹腔脏器均呈贫血貌的尸体征象,综合分析认为张×2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张×2符合被他人用锐器(胃内遗留玻璃)刺击腹部,造成大网膜破裂、胃壁破裂、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19、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张飞龙上衣(检测血痕)为张×2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的血迹2、血迹3、血迹4、血迹5、血迹8、血迹9、血迹10、血迹11、血迹12、血迹13、张飞龙裤子(检测血痕)、镜子碎片上血迹为张飞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的张×2裤子(检测血痕)、透明玻璃碎片上血迹、张×2指甲(检测脱落细胞)为混合结果,与张×2、张飞龙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20、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张×2是张×3、陈×生物学孩子。21、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镜子碎片检验报告证明:死者张×2胃内残留镜子碎片与现场地面提取的镜子碎片为同种镜子的碎片。22、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张飞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23、”110”接处警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6月10日20时19分许,接连×报警称:其单位员工张飞龙与张×2在宿舍内酒后打架,张飞龙持玻璃将张×2扎伤,现两人在医院治疗。侦查员赶至医院后,张×2经抢救无效已死亡,张飞龙正接受治疗。2013年6月11日凌晨1时30分许,侦查员在医院将涉嫌故意伤害的张飞龙传唤至洋桥派出所并进行讯问,张飞龙对其因琐事持玻璃碎片将张×2扎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4、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在张×2被害案中,侦查员到现场后发现现场被人清扫过,张飞龙使用的凶器玻璃碎片已清理,扔在垃圾桶内,已将玻璃碎片提取,但无法认定致伤凶器是哪一块玻璃。25、申请书及谅解协议书证明:被害人张×2的亲属张×3、陈×、张×4因就民事赔偿与被告人张飞龙的亲属达成协议,故自愿放弃对被告人张飞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并对张飞龙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张飞龙从轻处罚。26、北京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张飞龙系北京某公司员工,2013年4月27日来该单位上班。27、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张飞龙的身份情况。28、户籍材料、死亡证明书、火化材料证明被害人张×2的身份及死亡火化的情况。29、被告人张飞龙供述:2013年6月10日12时许,我堂哥张×1来到KTV找我跟张×2一起吃饭。我跟张×2、张×1、张×1的老婆及张×1老婆的一个女朋友在KTV包间内吃饭喝酒聊天,直到17时许,因为我和张×2晚上要上班就走了,当时我喝了七八瓶啤酒。在歌厅一楼我们碰见张×2的老婆李×2来上班,李×2看见张×2后就开始跟他吵架。他们吵架的时候,我站在旁边不停劝他们两个人。在劝的过程中,张×2掐着我的脖子摔了我一下,后我拉着张×2回宿舍了。17时15分许,我跟张×2回到宿舍,张×2回了我们的房间,我一个人来到旁边同事白×的房间。我跟白×说”你帮我写辞职书,公司的规定太多了,本来挣得少还扣钱,我不想干了”,这时张×2跑过来拉着我回我们自己的房间。我就叫白×跟我们一起去我们的宿舍,进宿舍后张×2准备睡觉,我接着跟白×说我辞职不干的事情。这时张×2冲着我说”够了没有,还让不让人睡觉”,我就想拉着白×出去说。张×2起来拉着我说”你闹够了没有,怎么这么幼稚”等一些酒话。我就和张×2吵了起��,因为当时都喝酒了,我们两个就开始动手。张×2先打我,用手掐我脖子并把我按到屋里的桌子上,我也用手打他。张×2用桌子上的一个瓷碗砸我脸,将我右侧颧骨处划破了,流了好多血。我从门后柜子上拿起一个玻璃杯子砸他,但是我觉得没有砸到张×2。后张×2又上来打我,并把我推倒在了房间门左侧另一张桌子旁,我趴在了桌子上。这个桌子是挨着墙放的,桌子上摆放着一面玻璃镜子。张×2将我按在桌子上时,我将桌子上的玻璃镜子给撞碎了,于是我就用右手顺手拿起一块碎玻璃,转过身冲张×2的肚子扎了一下。扎完后,张×2捂着肚子说”你行,你牛逼不跟你打了,要不是你爸给我打电话,不管你”。说完,张×2捂着肚子坐在了自己的床上。当时张×2说话的时候肚子流没流血我没注意看,因为当时我脸上流了好多血,血将我眼睛弄模糊了。这时,我冲屋里睡觉的三个人说”赶紧把我哥送医院去”。我在宿舍的卫生间看自己头上的伤口,因为我流了许多血,头发晕,后来不知道是谁把我送医院了。我扎张×2用的碎玻璃扔在宿舍洗手间外的过道上了。当时就我跟张×2相互打,其他人没有帮忙打架。因为张×2打我,而且我又打不过他,怕张×2再打我,我打他了。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相互印证部分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飞龙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飞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飞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张飞龙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飞龙因琐事竟持械扎刺他人,致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故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张飞龙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飞龙案发后并没有报警,也不明知他人报警,缺乏投案的主动性,故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张飞龙属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飞龙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互殴,双方均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其行为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法定构成要件,故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随案移送物品,本院依法一并处理。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张飞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飞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随案移送物品予以没收(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小明代理审判员  金昌伟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振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