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3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李强、张启元诉殷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张启元,殷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564号原告李强。被告张启元。被告殷春梅。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董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阎怡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