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终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邦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新浦区吉利达化工厂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新浦区吉利达化工厂,连云港邦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终字第1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市新浦区吉利达化工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邦泰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连云港市新浦区吉利达化工厂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邦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2)港民初字第0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2)港民初字第06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5元退还给上诉人连云港市新浦区吉利达化工厂。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伏广超代理审判员 黎乃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增丽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