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薛芝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薛芝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负责人杨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江平,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薛芝秀,女,生于1972年12月10日,汉族,住平武县高村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薛芝秀之间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薛芝秀的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薛芝秀的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川 来源: